原告北京金视广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60号远洋国际中心C座1802。
法定代表人徐汉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军,男,1984年7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北京市海淀区上地马连洼菊园小区28栋1单元601室。
委托代理人陈德武,北京市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迁西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迁西县景忠东街。
法定代表人徐华,该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王现辉,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视广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迁西县广播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金视广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视广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北京金视广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贾宝兴
代理审判员 张景常
代理审判员 李建波
书记员: 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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