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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韦某某非法占地一案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局局长。
地址:迁西县。
被申请执行人:韦某某,男,汉族。

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7月27日对被申请执行人韦某某下达了迁国土罚字(2012)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2年7月27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韦某某。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韦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现迁国土罚字(2012)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处罚决定及行政卷宗材料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执行人韦某某于2012年5月开始在某镇某村建车库一处,占地面积为24平方米(合计0.036亩),所占土地未履行用地审批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韦某某下达了迁国土罚字(2012)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处罚款480元(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法占地并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应予准许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的迁国土罚字(2012)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刘春潮
审判员 张瑞军
审判员 唐保军

书记员: 路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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