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彭某某
申请执行人:迁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马永国,该局局长。
地址:河北省迁西县城关桃园街。
被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
迁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11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作出迁人社劳监处字[2016]第025号行政处理决定,并于同日将该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彭某某。
该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
现迁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迁人社劳监处字[2016]第025号行政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迁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卷宗材料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迁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
该行政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准予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迁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迁人社劳监处字[2016]第025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迁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
该行政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准予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迁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迁人社劳监处字[2016]第025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刘春潮
书记员:路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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