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227民初38号原告:迁西县三屯营镇XX行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771345410U投资人:张光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店北家属区华宇时代新区6号楼2单元20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赫英强,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被告:刘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迁西县三屯营镇XX行加油站与被告朱某某、刘玉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迁西县三屯营镇XX行加油站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迁西县三屯营镇XX行加油站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迁西县三屯营镇XX行加油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迁西县三屯营镇XX行加油站承担。审判员李晓华二○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孙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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