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
王剑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原告:迁安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野鸡坨镇邵家营村南侧(野鸡坨村北)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王剑,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
负责人:张建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迁安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7元,由原告迁安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迁安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7元,由原告迁安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韦小方
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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