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明科技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环湖路57号中部慧谷11栋(11)。
法定代表人:童新建,达明科技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红春、张聪,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建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联建设公司),住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鼓湖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徐平。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湖北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范秉衡。
原告达明科技公司与被告中建联建设公司及第三人中国移动湖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达明科技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中国移动湖北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达明科技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第三人中国移动湖北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温继若
书记员: 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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