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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关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十中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段广荣,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建光,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关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永清

书记员: 焦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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