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达基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家湖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韦晶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明、章安保,该公司职员。
被告:袁某某(段德顺之妻),女,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现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被告:段某(段德顺之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现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被告:段福成(段德顺之父),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被告:祁秀云(段德顺之母),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以上四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君,辽宁百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达基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基中国)与被告袁某某、被告段某、被告段福成、被告祁秀云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达基中国已就认定段德顺为工伤的武人社工险决字(2016)第411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补正说明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在审理过程中,相关的审理结果涉及作为段德顺家属的被告袁某某、被告段某、被告段福成、被告祁秀云能否享受段德顺的工亡待遇,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原告达基中国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刘晓凌
人民陪审员 王开利
人民陪审员 张启胜
书记员: 沈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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