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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某某、吴某某等与邢台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达某某
吴某某
邢台市人民医院
曹强(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王振全(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达某某。
原告吴某某。
被告邢台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红星西街3号。
法定代表人陈树波,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曹强,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振全,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某某、吴某某与被告邢台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某某、吴某某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某某、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某某、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3元,减半收取为1511.5元,由原告达某某、吴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达某某、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某某、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3元,减半收取为1511.5元,由原告达某某、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韩占水
审判员:王宝玉
审判员:薛冰

书记员:苏晓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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