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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西安区公安消防大队与辽源市浩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公安消防大队。法定代表人:申某,辽源市西安区公安消防大队教导员。委托代理人:于贵鹏,辽源市西安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辽源市浩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公安消防大队(以下简称西安消防大队)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辽西公(消)行罚决字[2017]0013号对辽源市浩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浩然建筑公司)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5日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西安消防大队委托代理人于贵鹏、被执行人浩然建筑到庭参加听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7年4月29日西安消防大队对由浩然建筑公司负责施工的西安区安家地块的安家花园一期B段及二期A区建设工程进行检查时,经过现场勘察及对该单位工作人员调查,发现浩然建筑公司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西安消防大队认为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浩然建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进行整改。西安消防大队于2017年4月29日对浩然建筑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告知了拟作出的处罚的事实及依据,并交代了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浩然建筑公司未要求申辩、听证。2017年4月29日西安消防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辽西公(消)行罚决字[2017]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浩然建筑公司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处罚,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缴纳;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浩然建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2月2日西安消防大队对浩然建筑公司进行催告通知,浩然建筑公司在催告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2018年5月7日西安消防大队向法院申请对浩然建筑公司罚款人民币五千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西安消防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对于处罚决定,浩然建筑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经生效。对于生效的处罚决定,浩然建筑公司本应履行,但经催告仍未履行,西安消防大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辽源市西安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辽西公(消)行罚决字[2017]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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