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辽宁源宇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曙光,辽宁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事人王新宇,辽宁源宇化工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安平县万兴丝网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刘庆辉,该厂厂长。
原告辽宁源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平县万兴丝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平县万兴丝网制品厂当日返还原告辽宁源宇化工有限公司预付款三万元。
二、其它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405元由原告辽宁源宇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香暖
书记员: 安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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