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邵周竹
于浩俊(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金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李红伟(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代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周竹,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于浩俊,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金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殿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伟,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金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岳明
书记员:高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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