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宁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北西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康宝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新、王佺,均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黄石市佳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杭州路127-41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军,执行董事。
申请人辽宁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黄石市佳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市佳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6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市佳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6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南火云
书记员:熊欣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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