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辽宁双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民主路78—1号。法定代表人:侯桂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琼,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润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华路7号。法定代表人:鲍文波,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超,黑龙江中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双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润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辽宁双利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双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双利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原告辽宁双利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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