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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某与香河汗普某养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委托代理人张福印,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香河汗普某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安头屯镇小青庄务村。法定代表人任长河。

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某与被告香河汗普某养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某某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1025元,由原告边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爱民

书记员:王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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