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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某与孙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志,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住所地:唐县仁厚镇南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7050992407U。负责人:刘胜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铁殿,该公司职员。

边某某与孙某某、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边某某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198元,减半收取计1599元,由边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健

书记员:韩立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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