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刘仁辉,黑龙江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东市瑞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明,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玉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工人,现住肇东市.
原告边某某与被告肇东市瑞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彦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仁辉、被告肇东市瑞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玉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居住的肇东市广播器材家属楼顶楼由被告负责物业管理,自2008年至今,原告只于2012年缴纳了2,310.00元取暖费,原告称2008年和2009年夏季漏雨,原告找被告进行维修,被告不予理睬,原告于2010年自己进行维修,共花费用8,270.00元,庭审时原告举出两张收据证实其所花费用,被告委托代理人提出该收据不是正式收据,原告称2011年又漏雨需对其房屋进行维修,原告告知被告给予维修,被告告知原告不予管理,原告对上述陈述的事实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原告所述2008年、2009年、2011年自己所居住的楼房漏雨,其已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原告称找被告进行维修和协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边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5.00元,由原告边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彦君
书记员:孙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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