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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某与胡大水、杨双阳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边某某
周维维(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胡大水
杨双阳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杨洋

原告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代理人周维维,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大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杨双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立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洋,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某与被告胡大水、杨双阳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某某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双阳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边某某撤回对被告杨双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边某某撤回对被告杨双阳的起诉。

审判长:魏华

书记员:孙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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