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
原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
委托代理人马青波(系二原告儿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
委托代理人赵玉莲,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保县支公司,住所地康保县康保镇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佳乐,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某、马某与被告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保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边某某、马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边某某、马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雪平 审 判 员 彭秋红 人民陪审员 王小丹
书记员:郎妍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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