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边法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晴,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被告: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原告边法子与被告边某某、边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法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边某某、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边法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赡养原告。2、要求被告每人每年给付原告生活费3000元。3、原告要求在被告边某某旧房居住,二被告轮流照顾原告。4、原告医疗费由二被告均担。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育有二子一女,长子边玉军、次子边某某、女儿边某某。长子边玉军2008年去世,原告现年72岁,孤身一人又身患疾病,需儿女赡养。因被告边某某未给付原告生活费、粮食,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故对原告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参照2016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51元,人均消费性支出9023元,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情况、二被告的经济状况,二被告每人每年给付原告生活费的数额,本院酌定为24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边法子继续在被告边某某旧房居住生活,原告因年迈生活不能自理时,由二被告到原告居住处轮流照顾,每5天轮换。
二、自2017年始,被告边某某、边某某每人每年给付原告边法子生活费2400元,于每年的6月1前给付。
三、自2017年始,原告边法子因患病住院的医疗费用由二被告均担,原告患病期间由二被告轮流照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二被告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健
书记员:杨静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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