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边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李婧璇,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南于八村东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霞,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高阳县南于八村东北区。
原告边桥与被告魏某某、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边桥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边桥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1元,由原告边桥负担。
审判员 周晓萍
书记员: 杨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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