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某某
赵玉方(宁晋县城关宏达法律服务所)
段保群
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
原告边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玉方,宁晋县城关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段保群,农民。
委托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某与被告段保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边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边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政缺
书记员:李天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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