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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某与谢某某、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开滦机械厂退休工人,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委托代理人:边翠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开滦机械厂退休工人,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被告: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职员,现住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代理人:胥胜超,河北华夏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行,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林西新林道。
负责人:才利明,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古冶支行副行长,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委托代理人:李子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古冶区司法局公职律师。
原告边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吕某、中国工商银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边某某诉称,2013年原告与第三被告的单位员工吕宝恒相识,吕宝恒说其所在银行内部有个集资,一年期利率是15%。因此,原告先后给了吕宝恒11万元,吕宝恒向其出具了一张盖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行的收据,内容写明“收到边某某集资款壹拾壹万元整(一年期利率15%)”,吕宝恒同时在经手人处亲笔手写一个“王”字。2016年吕宝恒病逝。对于拖欠的借款,原告找到被告一(吕宝恒的妻子)和被告三,二被告均以不知情为由拒绝偿还原告借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案涉嫌刑事犯罪,虽然被告吕宝恒已去世,但就该案所涉嫌的犯罪是否有其他的犯罪嫌疑人及受害人,其他受害人及赃款的去向等情况仍需侦查,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边某某的起诉。
已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0元,退还原告边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白梅玲 审 判 员  李 佳 代理审判员  肖 峥

书记员: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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