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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会龙与张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边会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盼忠,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高开区恒滨路128号金地科技园B座三层。法定代表人:高英丽,该公司经理。

原告边会龙与被告张某某、刘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边会龙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边会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边会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边会龙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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