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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边某某
杜少葵(河北竞择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杜少葵,河北竞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其他不详。
原告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少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边某某欠款1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边某某预交,执行时由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边某某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边某某欠款1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边某某预交,执行时由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边某某50元。

审判长:王健

书记员:马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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