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边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财经大学学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超,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边丽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8)黑0703民初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边丽某、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虽然边丽某主张其2017年未欠缴供热费,但刘某一审提交的伊春市南岔热电公司出具的证明已说明案涉房屋拖欠2016年热费,经热电公司稽查队催缴边丽某仍未缴纳,热电公司已于2017年6月28日上午对案涉房屋停止供热,且边丽某是于2018年2月12日补交2016-2017两年热费。边丽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于2017年6月28日之前缴纳供热费的证据,故边丽某上述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南岔热电公司对案涉房屋停止供热是在刘某租赁期内,刘某经边丽某同意后搬离案涉房屋应视为双方解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后,该房屋及屋内设施的保管义务发生转移,应由边丽某承担。边丽某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暖气漏水等与刘某具有因果关系,其请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边丽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张紫微
审判员 郭良富
审判员 高峰
书记员: 朱曦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