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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组书与辜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辜组书,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罗田县。被告:辜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辜组书与被告辜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辜组书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辜组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辜组书负担。

审判员  徐金烽

书记员:晏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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