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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辜组书,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罗田县。被告:辜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辜组书与被告辜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辜组书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辜组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辜组书负担。
审判员 徐金烽
书记员:晏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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