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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辛某。被告:崔建义。被告:解某某。二被告代理人:张冠英,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与被告崔建义、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9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辛某负担。
审判员 韩颖春
书记员:安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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