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辛集市昱佳投资有限公司与马清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辛集市昱佳投资有限公司。地址:辛集市。
法定代表人:赵铁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佳冲,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清水,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住辛集市。

原告辛集市昱佳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清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炯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佳冲、被告马清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从2014年11月4日至2015年2月7日总计借给被告马清水现金250万元,分六笔,分别为“1、2014年11月4日借款35万元;2、2014年11月18日借款50万元;3、2014年11月27日借款40万元;4、2014年12月3日借款50万元;5、2015年1月20日借款30万元;6、2015年2月7日借款45万元。原告的每一笔借款都是通过原告的工作人员转入了被告马清水的银行帐户,帐号是×××,收款人是被告马清水本人,所有的借款协议用款方的签字手印都是被告马清水本人亲自所为。借款利息付至2015年3月1日。
证据:六份借款协议。对应的六笔借款,时间数额银行转款记录1.2014年11月4日借款35万元,由原告指派工作人员谢立勇以xxxx帐户付至马清水银行帐户(×××);2.2014年11月18日借款50万元,借款支付方式和马清水的收款帐户是相同的,这次付款帐户变为×××谢立勇;3.2014年11月27日借款40万元,借款支付帐户和收款帐户同第一笔方式的借款和帐户;4.2014年12月3日借款金额50万元,借款支付的帐户和收款帐户同第一笔借款帐户;5.2015年1月20日,借款金额是30万元,借款支付方式和收款帐户同第二笔借款帐户和方式;6.2015年2月7日金额45万元,借款的支付方式和收款帐户同第一笔借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马清水按期收到了借款,理应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被告马清水截止到现在尚欠本金250万元及利息,已经构成违约。被告马清水辩称是名义上借款人,实际借款人是耿帅,只是要求其出面去借款,赵闯提供担保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8%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清水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辛集市昱佳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被告马清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 炯

书记员:张琦云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