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威海市高区。
被告:牡丹江金某建材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分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江南新区牡丹江中俄信息产业园。
负责人:钱慧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利,黑龙江刘国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辛某某与被告牡丹江金某建材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辛某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艳萍
书记员:秦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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