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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与安平县恒祥铁艺金属护栏有限公司、安平县佳华五金丝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辛某某
安平县恒祥铁艺金属护栏有限公司
安平县佳华五金丝网有限公司
赵计龙
王伟光(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

原告:辛某某,安平县西会沃村人个体经商。
被告:安平县恒祥铁艺金属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正王路。
法定代表人:赵计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平县佳华五金丝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城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义津,公司董事长。
被告:赵计龙。

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伟光,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辛某某与被告赵计龙、安平县恒祥铁艺金属护栏有限公司、安平县佳华五金丝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辛某某、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伟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恒祥公司、赵计龙系平等民事主体,自愿达成借款合意,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受法律保护。被告恒祥公司、赵计龙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借款数额有误,并提供了还款还息的银行流水帐目。原告提供的欠条中明确写明了截止2015年4月20日共欠原告11479500元,被告恒祥公司、赵计龙均在该欠条上加盖印章,系对该数额的认可。其提供的银行还款流水,原告提出异议,有部分款项并未汇入原告帐户。被告提供的证据不具有排他性,无法反驳其加盖印章的欠条中所确写的欠款数额,故对被告恒祥公司、赵计龙的主张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恒祥公司、赵计龙按其所确认的数额归还借款之请求,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对欠条确认的借款11479500元系双方对前借款重新计算的结果,被告称该数额包含利息,原告认为只是借款本金,但该欠条上未明确写明是否含息,双方说法不一,对该事实无法查实,且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息之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佳华公司在原告提供的借条担保人处盖章,系为该涉案借款作出保证的意思表示,该保证合同成立。原告要求佳华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请求,与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  、第二百零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平县恒祥铁艺金属护栏有限公司、赵计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辛某某借款11479500元。
二、被告安平县佳华五金丝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53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平县恒祥铁艺金属护栏有限公司、赵计龙负担。
鉴定费38000元,由安平县佳华五金丝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恒祥公司、赵计龙系平等民事主体,自愿达成借款合意,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受法律保护。被告恒祥公司、赵计龙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借款数额有误,并提供了还款还息的银行流水帐目。原告提供的欠条中明确写明了截止2015年4月20日共欠原告11479500元,被告恒祥公司、赵计龙均在该欠条上加盖印章,系对该数额的认可。其提供的银行还款流水,原告提出异议,有部分款项并未汇入原告帐户。被告提供的证据不具有排他性,无法反驳其加盖印章的欠条中所确写的欠款数额,故对被告恒祥公司、赵计龙的主张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恒祥公司、赵计龙按其所确认的数额归还借款之请求,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对欠条确认的借款11479500元系双方对前借款重新计算的结果,被告称该数额包含利息,原告认为只是借款本金,但该欠条上未明确写明是否含息,双方说法不一,对该事实无法查实,且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息之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佳华公司在原告提供的借条担保人处盖章,系为该涉案借款作出保证的意思表示,该保证合同成立。原告要求佳华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请求,与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  、第二百零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平县恒祥铁艺金属护栏有限公司、赵计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辛某某借款11479500元。
二、被告安平县佳华五金丝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53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平县恒祥铁艺金属护栏有限公司、赵计龙负担。
鉴定费38000元,由安平县佳华五金丝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李娜

书记员:贾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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