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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金梁
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
苑敬龙
辛某某

原告张金梁,男,农民。
委托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苑敬龙,男,农民。
被告辛某某,男,农民。
原告张金梁诉被告苑敬龙、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梁委托代理人郄佳柱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金梁、被告苑敬龙、辛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被告收到诉状后,没有提交答辩状及任何抗辩,应视为对原告所诉内容的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主张二被告连带偿还本金150000元及要求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苑敬龙、被告辛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清偿原告张金梁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二被告收到诉状后,没有提交答辩状及任何抗辩,应视为对原告所诉内容的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主张二被告连带偿还本金150000元及要求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苑敬龙、被告辛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清偿原告张金梁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审判长:冯纪维
审判员:庞增刚
审判员:王贝贝

书记员:张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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