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立明
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郭某
原告辛立明,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退休职工。
原告辛立明与被告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立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立明的委托代理人刘华强,被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电器电料,双方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有效。被告欠原告货款45029元未付并打下欠条,原告依据此欠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亦认可,故本院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已还款5500元,原告认可4000元,对其余还款金额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确认被告已还款4000元。此款应从被告所欠货款中扣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1029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辛立明货款41029元,并支付利息44939元及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184元,被告郭某负担9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电器电料,双方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有效。被告欠原告货款45029元未付并打下欠条,原告依据此欠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亦认可,故本院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已还款5500元,原告认可4000元,对其余还款金额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确认被告已还款4000元。此款应从被告所欠货款中扣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1029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辛立明货款41029元,并支付利息44939元及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184元,被告郭某负担986元。
审判长:高立新
书记员:蔡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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