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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儒同,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上诉人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证人出庭证实上诉人将案涉款项交付给了证人,原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清案涉款项是否存在指示交付或抵销;同时,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及起诉状等手续的地址与上诉人的住所地不符,在未按准确地址送达被退回的情况下公告送达,严重违法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辛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艳军
审判员  荆献龙
审判员  王首佳

书记员:王婉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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