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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辛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印娟,
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北二环****号保定电谷大学科技园主楼*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曹玉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谦,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辉,该公司员工。
辛某某与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辛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原告由辛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玉明

书记员: 勾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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