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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佳木斯农垦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委托代理人商显锋,
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晨,
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佳木斯农垦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光复路954号。
负责人宋宝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战宝石,
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佳木斯农垦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庆伟

书记员: 魏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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