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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与河北中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河北中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宝代表人周学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永彬,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河北中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安丽萍

书记员: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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