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某某
王庆祥
邹某某
刘海田
原告: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祥,系黑龙江名远律师事务所。
被告: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庆安县。
原告辛某某诉被告邹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
原告辛某某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计2150.00元,由辛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计2150.00元,由辛某某负担。
审判长:汪友
书记员:潘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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