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荣菊,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
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贡辉萍,石家庄市灵寿北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辛某某诉被告尹某某、杨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荣菊,被告尹某某、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贡辉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辛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系夫妻关系,现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尹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37000元从章某某处购买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冀A×××××),2015年10月12日被告杨某某在河北××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以10000元从被告尹某某处购买该车辆(车牌号现为冀A×××××)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原告以二被告系情人关系、存在恶意串通为由主张二被告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为被告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二被告是否构成恶意串通。从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仅能证实被告杨某某从被告尹某某处以10000元价格购买诉争车辆并办理过户登记的事实,是二被告买卖之合意,从二被告办理登记过户的时间、成交价及转让地点来看,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恶意串通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主张二被告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效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辛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玉敏 审判员 李荣耕 审判员 李 静
书记员:翟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