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树蕃大街1578号。
负责人:代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付九龙,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无业。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屈民一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肖芄 审 判 员 李伟 代理审判员 李瑞
书记员: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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