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陈林、谢进,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王丽娟,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辛某某与被告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辛某某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辛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高梦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