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某
谢平子(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湖北美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王江川(湖北正大律师事务所)
原告辛某。
委托代理人谢平子,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
被告湖北美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航天星苑2801室。
法定代表人邱雄飞,该公司经理。
两
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江川,湖北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与被告高某某、湖北美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于201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702元,由辛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702元,由辛某负担。
审判长:熊志辉
书记员:王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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