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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与滦平县兴华昌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滦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滦平县兴华昌某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张百湾镇西洼子村。
法定代表人:薛爱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辛某某与被告滦平县兴华昌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辛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滦平县兴华昌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春宇人民陪审员杨凤红人民陪审员黄子刚

书记员:王 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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