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滦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滦平县兴华昌某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张百湾镇西洼子村。
法定代表人:薛爱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辛某某与被告滦平县兴华昌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辛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滦平县兴华昌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春宇人民陪审员杨凤红人民陪审员黄子刚
书记员:王 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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