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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杨淑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辛某某,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孟村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孙忠海,男,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刘玉刚,男,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淑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孟村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恩亮,男,孟村回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再审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新县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县镇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30001028996A。
地址:孟村县新县镇新县村。
法定代表人:刘玉坡,系该镇镇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新县镇王帽圈村村委会(以下简称王帽圈村委会)。
地址:孟村县新县镇王帽圈村。

原告杨淑华诉被告辛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6日受理后,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2009)孟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告辛某某不服,向我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诉讼过程中主要证据未经被告辛公华质证,缺少给被告辛某某送达判决书的手续,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冀0930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提起再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辛某某申请新县镇政府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新县镇政府申请王帽圈村委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再审申请人辛某某及诉讼委托代理人孙中海、刘玉刚、再审被申请人杨淑华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恩亮、再审被告新县镇政府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李知到庭参加诉讼。再审被告王帽圈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再审被申请人杨淑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销对再审被申请人辛某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再审被申请人杨淑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辛某某不再追加新县镇政府为本案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淑华撤回起诉;
二、撤销孟村县人民法院(2009)孟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杨淑华承担。

审 判 长  刘香妹 审 判 员  刘仕明 人民陪审员  张希彬

书记员:哈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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