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贾欣良,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涞源县白石山镇西龙虎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辛顺平,系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梁三喜,系该村支部委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王某、第三人涞源县白石山镇西龙虎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建勇
书记员: 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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