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辉煌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XXX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508-6。
法定代表人:李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美,女。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杨某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辉煌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杨某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辉煌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辉煌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俊彪
书记员:任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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