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暨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辉文室内装饰(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振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华,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暨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财富天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建路XXX号,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凯旋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沈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辉文室内装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财富天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天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2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辉文公司申请再审称,财富天地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属于维修范围的质量问题,若辉文公司未能修好,则由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维修,除非辉文公司拒绝,否则财富天地公司无权单方面行动。财富天地公司委托第三方“维修”未通知辉文公司。生效判决支持的反诉请求与辉文公司的工程质量无关。财富天地公司反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等。综上,辉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争工程交付后不久,财富天地公司即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漏水等质量问题,并与辉文公司交涉。辉文公司多次进行维修的事实,亦可佐证质量问题的存在。从双方沟通情况来看,相应质量问题并未修复。在此情形下,财富天地公司委托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检测,并据此委托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维修方案,最终委托上海盛珊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及上海和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质量问题进行修复,虽不符合系争合同关于对质量问题的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的约定,但一、二审法院已经依法委托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上述财富天地公司已进行的维修及相关方案是否合理作出鉴定。一、二审法院对财富天地公司实际支付并可认定为修复质量问题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认定由辉文公司承担,具有事实依据。辉文公司关于超过保修期及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辉文公司对其提出的其他再审申请理由未能提供充分的依据,且不足以提起再审。综上,辉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辉文室内装饰(上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孟 艳
书记员:丁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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