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委托代理人:蒋爱明,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单振强,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轩某某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轩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540元,由原告轩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建华
书记员:赵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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