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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某、大庆市星星物业有限公司与白某某、百宝祥、大庆市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车某某
刘金魁(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
大庆市星星物业有限公司
宋学军(黑龙江天慧律师事务所)
李明(黑龙江天慧律师事务所)
白某某
徐畅(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
白保祥
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忠军
大庆市自来水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车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金魁,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西宾路47号

法定代表人鄢立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学军,黑龙江天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黑龙江天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保祥,男,汉族。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忠军,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庆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一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畅,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车某某、大庆市星星物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某某、白保祥、原审被告大庆市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2013)萨友民初字第15号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
对水管漏水原因的相关事实没有查清,本案中的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上诉人提出异议后,鉴定人并未出庭接受质询,原审判决采信不当。
综上,本案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2013)萨友民初字第15号
民事判决;二、此案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重审。
案件受理费3786元,退还上诉人车某某、大庆市星星物业有限公司各1893元。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
对水管漏水原因的相关事实没有查清,本案中的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上诉人提出异议后,鉴定人并未出庭接受质询,原审判决采信不当。
综上,本案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2013)萨友民初字第15号
民事判决;二、此案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重审。
案件受理费3786元,退还上诉人车某某、大庆市星星物业有限公司各1893元。

审判长:孙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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