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车海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李天泉,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申请人车海林因与被申请人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廖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Q×××××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及车牌号为鄂Q×××××江铃麒麟牌皮卡车予以查封,并对廖某某在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xxx、账号2:xxx)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支行(账号:xxx)所开通的账户予以冻结(以20万元金额为限)。申请人车海林已向本院提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车海林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其请求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廖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Q×××××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及车牌号为鄂Q×××××江铃麒麟牌皮卡车;
二、冻结廖某某在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支行开通的账户(以20万元金额为限)。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升霄
书记员:颜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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